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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15日 文章来源: 西藏自然资源行业联合会

(1)党员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需要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
  (2)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3)在全国范围内转接党员组织关系,需经区委或系统组织部门转接;在全市范围内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由基层党委办理转接。
  (4)全国范围转接组织关系,暂时采取纸质转接与网上转接并行。对于转入组织关系的,党员本人持纸质介绍信可直接到基层党组织提交申请,接到申请的基层党组织要根据纸质介绍信内容在系统内录入相关信息,按照网上转接流程完成组织关系转接。对于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本人可在网上发起申请,也可到基层党组织提出申请,由基层党组织在系统中进行操作,逐级审批,最后由各区委、各系统组织部门出具纸质介绍信。全国范围内流转的组织关系介绍信,统一交由各区委、各系统组织部门负责留存归档,介绍信回执由接收党员的基层党委按规定进行返回。
  (5)全市范围内转接组织关系,党员本人可在网上发起申请,也可到基层党组织提出申请,由基层党组织在系统中进行操作,直接通过网上转接党员组织关系,不需要开具纸质介绍信。接收单位在网上完成转接流程后,从系统打印出纸质介绍信作为备份存档。
  (6)转出组织关系的,市内转接超过10 天、市外转接超过30 天未收到反馈的,要主动与接收地(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联系,核实转接情况。
  (7)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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