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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全称为西藏自然资源行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英文译名:Tibet Union of Natural Resources(以下简称TUNR)。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西藏自然资源领域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支持西藏自然资源行业发展的有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推动我区自然资源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动员和组织广大专家、学者、及有关单位开展自然资源行业的研究、交流、教育和宣传活动,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积极为会员提供技术、管理、市场、政策等服务,为自然资源领域服务,为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推动西藏自然资源领域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承担西藏有关资源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科技论证,对我区自然资源的调查、评价、开发、利用等管理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我区自然资源科学的发展。学术交流活动的主要涉及以下内容:自然资源研究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进展和发展趋势等;自然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等;自然资源综合研究、管理评价和可持续发展等。

(三)普及自然资源科学知识,传播自然资源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自然资源行业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

(四)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从事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相关的科学技术创新,制定相关自然资源行业的执业准则、规则、标准或规范,为我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举荐优秀科技人才,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和资源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的学术著作、刊物、普及读物及建立相关网站,提高全民对资源以及资源可持续利用是经济可持续发展基础的认识,树立新的自然资源观,推动我区资源科学体系的建立、完善和发展。

(七)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开展行业自律监督检查,对会员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加强会员管理,督促会员客观、公正、诚信执业。

(八)宣传政府的政策、法规,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九)建立行业机构信用档案,开展行业机构资信评价。

(十)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从事自然资源行业活动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从事自然资源行业的有关机构或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对本会发展有杰出贡献的人士,由本会不少于5名常务理事提名,并经本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理事或代表表决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在自然资源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热爱自然资源事业;

(四)遵纪守法,遵守执业道德;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加入本会会员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登记表或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受理、审核、认定;

(三)交纳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电子签证)。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研究、交流等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服务、资料、刊物和著作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知情权;

(六)对本会惩戒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定期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规定的后续教育;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维护和增进本会会员间的团结、友谊、联系与合作;

(九)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注销电子签证)。会员如果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应按申请入会的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五条 会员应高度重视和维护本会及行业的声誉,遵守本章程和本会拟订的执业标准、规则,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第十六条 会员有损害本会及行业声誉,违反本章程和本会拟订的执业标准、规则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给予谈话劝诫、内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警告处分,以及给予公开谴责、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五年内不得接纳为本会会员。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全力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成员;

(三)组建西藏自然资源行业联合会党支部;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由本会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区自然资源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成员;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家委员会主任、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四)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决定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任;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审查本会年度财务决算,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根据秘书处提名,决定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根据专业委员会提名,决定专业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根据专家委员会提名,决定专家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讨论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参加理事会会议是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第二十三条第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权责,以及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家委员会主任、专家委员会副主任、荣誉会员、顾问的提名。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应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专业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专家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每届任期均为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区自然资源厅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任、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专业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自然资源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任、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专业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任职(届满时)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任、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专业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然资源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在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的法人代表。如需变更,需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区自然资源厅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变更。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会长代理会长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订本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六)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七)接收和完成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交办的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监事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处理其他事宜。

监事会委员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会委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家委员会主任、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不得与上述人员有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应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接受相关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民政厅和自然资源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区自然资源厅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应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区自然资源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自然资源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区自然资源厅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